落实信用证之改证
2012-05-04 浏览:5102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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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受益人审证后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
受益人审证后,发现内容与合同和惯例规定不一致,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,要求改证时应注意下列改证规则。
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性通知开证申请人,以节约对方改证费用。
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,仍须通过通知行转递,以保真实。
对于改证通知书的内容,如发现其中一部分不能接受,则应把改证通知书退回,待全部改妥后才能接受。“UCP 500”规定: 对改证通知书部分接受无效。
受益人审证时,如发现一些条款虽与合同或惯例不符,但经过努力可以办到的,一般可以不改,以示合作,并减少周折。
B.开证申请人主动改证
开证申请人主动改证应征得受益人的同意。若开证申请人事先未征得受益人同意,单方面改证,则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。在未表示接受前,原证条款继续有效,受益人并有权保持沉默直至交单为止。若交单时按修改书制单,即表示接受,若按原证制单,则应另具通知书以示拒绝修改。